根据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相关内容要求,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为确保2020年能够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校(院)职工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,使用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及时确认及更新申报2020年的专项附加信息,否则无法继续扣除附加项。
以下内容涉及切身利益,请仔细阅读,并按照要求操作。因确认及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涉及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,请由本人亲自操作,以免个人信息外泄。
具体操作如下:
2019年12月底之前,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,对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,打开并自动更新个人所得税APP,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。
情形1:2019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,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继续申报
(1)点击“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”
(2)系统提示“如您已经采集2020年度的信息,本次操作完全覆盖”,确认后点击“确定”
(3)可以打开专项附加扣除,核对信息;如有修改,可以点击“修改”,信息确认后点击“一键确认”
(4)系统再次提醒,点击“确认”。
(5)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。如果需要查看记录,可以点击“查询”--我的记录“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”--切换年度查看填报记录。
情形2: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,比如2020年1月购房开始还贷,首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,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先按情形1操作后,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,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。
情形3: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,比照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。